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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法》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信息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次数:431 次

   2022年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施行。区别不同的噪声来源,《噪声法》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对于工业噪声及其污染防治,《噪声法》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什么是工业噪声?
《噪声法》规定,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来说,工业噪声即厂界内产生并对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包括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厂界内运输车辆、装卸货物等其他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从噪声产生因素方面来划分,工业噪声主要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设备噪声和电磁噪声等类型。
   二、《噪声法》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有怎样的规定?
   《噪声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规划防控工业噪声污染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工业企业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依法实行噪声排污许可管理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五)依法实行噪声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实行工业设备产品噪声限值制度
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工业设备等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
   三、工业噪声的治理方法有哪些?
   工业企业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区域或建筑,选用低噪声工艺及低噪声设备是控制企业噪声的根本方法。
   针对企业设备噪声以固定噪声源为主的特点,阻止噪声传播的方法主要包括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技术。隔声处理有隔声罩、隔声屏障等,主要用于集中噪声源与受声者的隔离;消声处理有消声器、消声百叶、消声弯头等,主要用于治理气动性噪声或需要通风散热的噪声源;吸声处理通常作为隔声、消声等措施的辅助手段,主要起到减少室内反射声能的作用;减振处理如大型设备的减振基础及基础减振器、设备外壳减振的阻尼涂层、管道减振的管道包扎、弹性吊钩等。
   加强设备及噪声控制设施的维护保养也是企业噪声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

   转载自:http://sthjj.jcgov.gov.cn/hjxw/snxw/202207/t20220702_1623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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